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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1個問題,Mallinckrodt,Inc.v.Medipart,Inc.一案(976 F.2d 700(Fed.Cir.1992))認定自行製造產品的專利權人可以對其銷售之產品加諸僅限一次使用且禁止再次銷售的限制。巡迴法院認為在該案之後的最高法院Quanta案的判決(Quanta Computer,Inc.v.LG Elecs.,Inc.,553 U.S.617(2008))也不影響此判決。在Quanta案中,最高法院認定製造商給予購買者無限制的銷售權後,不得對於商品賣出後買家的行為加諸任何限制。巡迴法院認為Lexmark案跟Mallinckrodt一案相同,都未涉及無限制的銷售權,所以賣出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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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合法的。

專利到期後的權利金

而在High Point SARL v. Sprint Nextel Corp.,No.2015-1298, 2016 WL 1320782(Fed. Cir. Apr. 5,2016)案中,專利權人得到的結果也沒有比較好,因為巡迴法院最後認定專利權人應適用?平法的禁反言原則。系爭專利的前專利權人AT&T及Lucent在該訴訟開始前,多年來都協助被告建立聯絡網絡。被告則由其前手購買到系爭專利的有限授權,而必須符合特定的相互可操作標準及符合賣家應配合之規格,而原告在許多年後,才對被告提出告訴。

專利權耗盡的兩個問題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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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這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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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顯示出現在訴訟當事人較常以授權合約做為辯護理由,因此未來這類案件的數量可能會持續增加。

在Lexmark Int'l,Inc.v.Impression Prods.,Inc.,816 F.3d 721(Fed.Cir.2016)案中,被告在美國再次銷售以折扣價購得的Lexmark廠牌印表機墨水匣,儘管其銷售契約中已清楚註明該產品購買後僅限一次使用且不得再販售。被告以權利耗盡原則(或稱「首次銷售」原則)為自己辯護,主張獲得合法授權的購買者在購買含有專利的商品後可自由決定如何處理該商品,包括再次銷售。但Impression公司的再次銷售行為引發兩個問題:(1)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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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權利人可以藉由僅限一次使用且不得再次銷售的條款保留自己的權利嗎?以及(2)在國外銷售含有專利的物品可以耗盡在美國的專利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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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姚克實(E. Robert Yoches)、陸潔】

就第2個問題,巡迴法院從Jazz Photo Corp. v. Int'l Trade Comm'n一案(264 F.3d 1094(Fed.Cir.2001))的判決中認定美國專利權人銷售含有美國註冊專利的產品到國外,並不會耗盡該商品中所含的美國專利權利。在該案後,最高法院在Kirtsaeng v.John Wiley&Sons,Inc.一案(133 S.Ct. 1351(2013))的判決中則認定將商品銷售到國外的行為會因著作權法17 U.S.C.§109(a)法條的規定而耗盡該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因為該法條規定:「合法製作之…複製品之所有人…(有權)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複製品」,而無需著作權人之授權。不過巡迴法院認為Kirtsaeng案與本案有重要差異,因為專利法並沒有類似的法條規定,所以,將專利商品銷售到外國並不會耗盡美國專利權。

在High Point SARL v.T-Mobile USA,Inc.,No.2015-1235,2016 WL 670402(Fed. Cir. Feb. 18, 2016)一案中,巡迴法院則審酌了系爭專利是否在前權利人轉讓權利後就已經專利權耗盡,而使現任權利人無法行使其現在欲行使之權利。法院認為,權利耗盡的判決是適當的,因為被授權的設備「實質上體現了原告聲明中所有據稱有創新性之元素」。判決引述了Quanta案的判決:「就權利耗盡的觀點而言,製造一件實質上體現專利的產品,跟製造一件含有專利的產品本身並無二致。」

美國聯邦巡迴法院的上訴法院在過去一年來處理了涉及專利權耗盡及禁反言法則的爭點。專利權耗盡法則禁止專利權人在一次無限制的專利商品出售後再針對其行使控制權,而?平法上的禁反言法則禁止專利權人採取行動或不採取預期的行動,而引發另一方採取相應行為並導致對方陷入專利侵權的危險後,再控告對方侵害專利。最高法院則是考量了專利權人是否可以在專利到期後繼續收取權利金。

法院認定依據衡平法上的禁反言原則,原告不得請求任何損害賠償。適用禁反言原則前提是(1)原告有誤導的行為(或沉默不作為),導致被告以為專利權人無意對其主張權利;(2)被告仰賴上述誤導行為;(3)造成重大損害。巡迴法院認定前專利權人明知被告的計畫,但不僅未提出質疑,甚至還加以鼓勵。法院也認為被告係因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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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未採取任何行動,才決定選擇使用系爭前手之該項技術。

金波請求法院認定Brulotte案判決所根據的經濟理論-「專利到期後繼續支付權利金不利於競爭」-是錯誤的,以進而推翻該案建立的法則。但法院表示國會已數次試圖修改專利法來改變Brulotte案的判決但都未成功,因此拒絕推翻此判決,並依循與先前裁判一致之法則為裁判。判決表示:被授權人有其他選擇可避免支付專利權到期後的權利金,所以Brulotte案建立的法則並非重大的經濟阻礙。

在Kimble v. Marvel Entertainment,LLC,135 S.Ct.2401(2015)案中,最高法院檢視了在Brulotte v.Thys Co.,379 U.S. 29 (1964)案中的法則是否仍適用。該法則認定專利權人不得在專利到期之後再收取使用權利金。Marvel之前向金波先生購買了他發想的蜘蛛網噴射器玩具專利,代價是Marvel必須支付他一筆固定的費用,加上將來產品銷售總額的百分之三作為權利金,而期限可能假定是永久。但Marvel在專利到期後就不再支付授權金,並請求法院認定它無須支付到期後的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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