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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控告財政部毀約致喪失彰化銀行經營權並求償165億元案,一審判決兩度難產;台北地方法院今上午第三度再開辯論,台新金認為財政部當年公告與函文為要約性質,應履行契約或賠償損失,但遭財政部嚴厲否認。本日辯論終結,法官訂4月27日上午11點宣判。台新金指出,依監察院調查報告可知,94年時任財政部長林全、97年與100年時任財政部長李述德均認為雙方成立契約關係。台新金認為財政部誤解公函,主張財政部在94年7月5日的公告屬於「要約」性質,不論名稱或是公告或是新聞稿,對本質並無影響;且公告的要約對象是「引進(未來得標)的金融機構」。再者,財政部在94年7月20日已委請勤業國際財務顧問公司轉交信函給投資人。財政部則反駁,認為94年7月5日新聞稿與94年7月21回覆彰銀的函皆非契約,僅為「政策用途」;且只是針對彰銀所詢問的事項作為函覆,台新金並非受文對象,也不可能是契約相對人,雙方不具備契約必要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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